广东公务员将享受工伤保险48小时内死

时间:2017-6-18来源:疾病常识 作者:佚名 点击:

未来

广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患职业病的公务员

有可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昨天,广州参考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关于我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缴费数额为所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目前,广东省本级统筹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15%。

此外,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在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一级至四级伤残不享受津贴

在相关待遇衔接方面,《通知》亦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领取工资的,暂不享受伤残津贴,如领取的工资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享受伤残津贴,如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同时,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也可选择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但不再享受工资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4月30日截止,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省人社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或者发电子邮件至gdgs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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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四种情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下班顺路买菜发生交通意外也算工伤

1、个人要缴工伤保险费吗?

答:不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答: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下班顺路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答: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中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部分文: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

广州参考·广州日报编辑刘宇

部分资料据人民日报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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