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至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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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至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保险责任对于本条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五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一、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二)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三、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四、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释义四)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五)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六)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五、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九),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以下三项保障构成,本公司对每项保障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其中,对于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和现代病额外保障这二项保障,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若被保险人首次患特定恶性肿瘤和现代病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能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和现代病额外保障的保险责任。(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责任。(2)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发生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特定恶性肿瘤,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3)现代病额外保障现代病特指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和脑中风后遗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现代病,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现代病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现代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六、特别关爱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且被保险人于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及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本合同终止。第三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特别关爱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四);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六)(肾髓质囊性病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七)(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公司已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已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七条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八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第十一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二条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投保人应支付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所需的费用;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第十三条保险费的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若本合同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投保人不需要支付本合同后续的保险费。第十四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第十五条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释义十八)、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借款”条款);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则本合同的自动垫付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第十七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若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具体计算标准以投保人书面申请的减额付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保险的选项为准)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第十八条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第十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犹豫期内合同的解除投保人在犹豫期(释义十九)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和特别关爱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二十)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在申请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释义二十一)出具的病历、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诊断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在申请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符合本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五、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包括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失踪的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以下情况处理:(1)若本公司未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责任”条款身故保险金项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2)若本公司已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责任”条款特别关爱保险金项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二十二)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和特别关爱保险金返还本公司。第二十八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二十九条争议的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释义一、等待期:本合同有以下两种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二十三)发生下列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1)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本合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2)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期间因导致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的,则本公司均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二、疾病终末期阶段:指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生(释义二十四)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三、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四、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五、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六、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首个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认定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释义二十五)(若该认定日与保单月度对应日为同一日,则首个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为该认定日);以后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为当月保单月度对应日。七、第二类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九十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二十六);(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义二十七);(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九十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9)良性脑肿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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