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案例研究治疗期间高血压致脑出血病

时间:2020-10-30来源:疾病表现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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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普睿诚民商事业务部

成花丽李琦律师

阅读提示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医疗机构在接诊过程中应当全面、忠实地履行医疗规范,对于患者在治疗中出现的新病情应予以重视,及时监测、治疗,并且按病历管理规定完整书写病历,在发生纠纷时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封存病历。因医疗机构在诊疗中未按规范诊疗,未书写相关病历材料,封存病历时遗漏争议病历部分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年10月4日患者安某因头痛伴肢体运动困难1医院就诊,CT结果示脑血栓。为进一步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给予输液、康复训练等对症支持治疗。治疗一周后,患者病情明显好转,拟给予进一步巩固治疗后出院。患者自从住院后一直消化不良、便秘,主治医生嘱消化不好需要多运动、注意饮食,多吃蔬菜水果等,患者遵嘱执行,后未见明显好转。

10月20日早上5:30,护士测血压为/mmHg,未给予处理,8:30复测血压为/mmHg,患者家属在仍未见处理的情况下遂向值班医生汇报(管床医生休假),值班医生给予开具降压药(白云山出品的贝迪宁),一日一次。患者遵嘱服药。

10月21日早上9:00测血压为/mmHg(上午6点不知何原因未测),值班医生未予特殊处理。下午2点左右患者入厕大便时晕倒,急忙行CT后进重症监护室。约半个小时后重症监护室主治医生谈话说明患者为脑干出血,目前进一步抢救中。于下午6点20分患者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医院作为一医院,对患者治疗经过存在严重过错,致其最终死亡,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医院认为,治疗过程符合相关原则,患者脑干出血为突发意外事件,医院在患者脑干出血发生后及时抢救,已尽到相应责任义务,全部治疗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判定患医院是否有直接责任,若医院尽到相关义务,患者发生脑干出血是否可以避免。笔者对本案简要分析如下:

1?10月20日至21日,院方治疗错误

患者在20日晨血压最高达,作为一个脑梗患者,这是极其严重的事件,而院方只是常规开了降压药后便置之不理,并且第二天血压,并无实质性改善。院方应对患者血压过高进行规范治疗和监测,患者最后出现脑干出血死亡,这和高血压得不到治疗密切相关,是患者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

2?患者入院后消化不良、便秘,院方治疗错误

脑梗、高血压患者在排便不畅、便秘时,极易诱发新的脑梗、脑出血,院方在患者持续存在便秘情况时并无适当治疗措施,更无请消化科会诊。治疗错误,这也是诱发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3、院方科室存在篡改病例情况

患者在10月20日、21日所测血压分别为-/-mmHg及-/-mmHg,而事后患方所查10月20日、21日护理记录的血压值为正常。试问在正常血压范围内院方又何必突然要给患者开具降压药,并且结合封存病历违规事实,已经形成完成证据链,院方存在篡改病历行为。

4、院方封存病例时程序错误

根据封存病例清单,院方在封存病历时违规,未封存护理记录等护理相关病历。医患双方主要争议点就在护理记录上关于血压的记录,根据后来病历记载,患者在20号、21号的血压为正常,而据患方主张20号、21号的血压已经很高。院方违规封存病历,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院方在治疗行为、病历书写、封存病历中存在多处错误,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些错误行为皆与患者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患者出现脑干出血与院方治疗不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若在患者血压升高时及时重视治疗、请心内科会诊,完全可以避免损害后果。被告治疗错误,对患者极高危血压合并便秘易诱发脑出血评估不足、重视不够,构成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院方过错、患者自身疾病,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参与度定为主要责任时相对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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