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些过劳死,感觉医生都是用生命在
一位基层医生倒下了,千人为他送行……
来源:医脉通;作者:戴佳文
当医生只有在过劳死时,会搏社会的眼球,引来同情一片。当其它的帖子出现时,总是哗然一片,如果不过滤,恐怕更惨。我有时会无聊地去看看一些公共的网站,大部分的医生不仅“死有余辜”,还必须“五马分尸”才能谓之快!
又是一个医生倒下了,悲声一片,好感动!鲜活的生命,换来同情,不容易啊!难道这个行业真到了如此境遇?我扪心自问?
3月30日,国际医生节。宝应县西安丰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生梁星涛,突然倒在岗位上,再也没有醒来。先让我们表示一下哀悼,一位基层医生,千人为他送行,壮哉!
我总在想这是不是个例,医生是人,当有一定的基础疾病发病率,生老病死,更应冷静、客观报道,科学对待,让社会对生死的自然法则更接受,这才是行业垂范作用,对得起这个事业。
回想一下之前的报道,触目惊心。让我们还原一些报道:
年1月11日,南方医院脊柱外科主任医师鲁凯伍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离世,年仅45岁。
同年3月2日下午,西安医院精神科闫润栀医生猝死,年仅28岁。
同年4月1日,医院一位麻醉科女医师夜班时突发疾病,不幸逝世,年仅32岁。
同年4月14日凌晨,医院儿科主任医师康强因脑溢血抢救无效去世,年仅53岁。
同年6月29日,医院急诊科李晶因心脏破裂去世,此前值班24小时,在之前一周时间里,曾连续上班48小时。年仅43岁。
同年7月30日上午,医院骨科医生聂海洋,在与患者术前谈话时,突然失语,抢救2天后去世。
同年10月,医院就有两位医疗骨干先后突发心脏疾病去世。
同年11月25日,山医院骨科刚40岁的鲁医生,因劳累过度诱发脑干出血并严重昏迷,医院抢救。
不忍心再查下去,“过早死”、“过劳死”已经快成了这个行业的代名词。医疗行业到底中了什么样魔咒,本是赋予生命光环,给纠结的众生送去安慰的职业,为什么自己会匆匆抛家抛子,含恨而去。真想问一下:到底谁让他们过劳死了?
1行业超负荷医疗行业长期超负荷运转,已经让人麻木了。似乎成了这个行业的特色。开始会有点怨言,但当看到所有人都这样做的时候,慢慢就被习惯了。特别是近20年,医疗市场化加速,医患对立情绪加剧,特别是少数极端“仇”。
2住院医生24负责制,其他医生备班制我刚工作的时候,主任告诉我:住院医生24小时负责制,医院,认了。我当主治的时候,主任说:组里有情况,你全面负责,随叫随到,认了。我做副主任医师的时候,医务处说了,除了日常的工作,专家专科门诊要上掉,主任说科研教学要抓掉,认了。当我成了主任医师的时候,创建、规范要做好,中心工作要管好,医疗安全要抓好。“十年媳妇熬成婆”,成了婆婆发现自己根本只是个大媳妇,更忙。每当自己跨一个台阶的时候,同样的话就这样一代一代传下去了。
3从不执行的《劳动法》前两天到一个同行单位,同行正在训导,一个小医生大概有点情绪,“主任,你总要讲点劳动法吧,我几天都没休息了…”,“劳动法?我没有听到好多年了,要劳动法你就不要做医生,你不花时间在病人身上,怎么能学到知识,病情会等你来了才变化呢?,同一疾病,百人千症,要享受不要做医生…”。下面的话有点难听。看到我来,不好意思,“现在的年轻人,怕吃苦,加班还问要双倍工资,谁给我发?…”。传统!做医生特别是住院医生没有休息天经地义,这成了医疗行业的传承。
从一段时间,看到以前一份资料,《医院医务人员健康及工作状况调查》()。名被调查医务工作者中,仅29.2%认为自身总体健康状况好,52.9%的人认为健康状况一般,14.5%和3.5%认为自身总体健康状况不好或非常不好。调查显示,医务人员总患病率(包括异常指标者)为74.0%,高于教师、民警等行业。更高于普通人群。
当我们看着这一组组数据的时候,我想问我们的《劳动法》在哪儿?医务人员的休息权、健康权到底应该不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是不是让他们在面对患者时,要一直说谎言,“注意休息,规律生活,合理饮食”,自己都做不到,怎么去要求患者呢?
早在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我国也在北洋政府时期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那是年。
目前我国《劳动法》是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其中部分章节耳熟能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此清晰的规定,法律条文,为什么会在医疗系统形同虚设?到底是什么让医生过度死?我们应该反思,社会应该正视。给予他们公民合理的待遇是社会应该重视的迫在眉睫的课题。
愿死者安息,生者如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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