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工伤中尴尬的48小时
时间:2017-5-27来源:推荐医院 作者:佚名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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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9日,她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倒下就再也没有醒过来。事件回顾年12月29日,程女士在厂房车间突然倒下,被紧急医院。年12月29日10时48分,医生入院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脑室积血;脑积水;吸入性肺炎。随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等各种反射均消失。次日(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原告放弃治疗。童先生(丈夫)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院方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心有不甘,继续要求医生抢救。直至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图为程女士和孩子)既然妻子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于是,程女士所在的工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令童先生始料不及的是,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深圳市社保局认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第十条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在抢救未到48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已经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病情不可逆,没有抢救价值,劝告放弃抢救了。只因童先生对妻子的不舍,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而无法为妻子程女士认定工伤。对此,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可是最后,深圳人社局要求依法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该事件引起了网友们激烈讨论,纷纷对“超过48小时”提出疑问与表达不满。那么,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可以看到,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里有这么一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事件中,深圳人社局也正是以此为由驳回了童先生的诉讼请求。人们不禁疑问,为什么法律规定要在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工伤?48小时的规定是不是太不人道了?暗示家属要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的待遇,是不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战?生活中,又有多少这样的悲剧。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其实,千方百计维持病人的生命,难道会有错吗?情理法?法理情?都挺难的,但是希望将来能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法律服务请找准保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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