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患者要了命的小诊所,只因少了一

时间:2024/9/20来源:脑出血治疗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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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古镇的街道上开了一家小诊所,这是一家“夫妻店”。他负责开处方,妻子张某负责打针输液配药。算起来,这家诊所开了也有几年了,因为周围有几个居民区,加之这一行利润高,也算是收入颇丰!不过这两口子有个心病:他们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这个“李氏诊所”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于这一点,来看病的人倒没那么在意,一是就近,二来这两口子服务热情。估计也是真不懂。虽说患者不懂,可“医生”心里着急呀。没有那些证这说不定哪天就得关门,饭碗就砸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方努力,妻子张某终于拿到了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又过了一年,一个有效期为四年的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也拿到手了。美中不足的是,那上面标注了他们的执业地点为古镇下属的一个村,而不是他们诊所所在街道。不过,这不是什么难题,和行政机关“躲猫猫”的游戏,他们已经轻车熟路了,当然不会离开这“风水宝地”,卫生局又不能天天上门看着。

李某真是猜对了。卫生局倒真没有天天上门,不过也没那么轻易善罢甘休!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李氏诊所被卫生局以“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多次进行了行政处罚。不过,这两口子倒是泰然处之,李氏诊所好像暂时还没有搬迁的打算。正在胶着状态之时,发生了一件事,打破了这个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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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早上,诊所来了一个患者,脸色苍白,面容憔悴。经过诊断,李某认为他是营养不良,开具处方后由张某照方配药并扎针输液,一如平常。可不一会儿,患者就发生不适症状,出现呕吐且陷入昏迷。两人急忙抢救,并叫人拨打“”医院。

令人遗憾的是,这名患者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过司法鉴定:这名患者因患白血病合并脑干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诊所未对患者进行常规检查,所输液体对病人的病情无任何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脑水肿,对患者死亡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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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两人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行医,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刑,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法中,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是乡村医生执业证),在古镇镇街道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街道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从主观上他们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是明知的,有犯罪故意;其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多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这在客观上讲,属于情节严重;且在非法行医过程中,治疗不当,加重一名就诊人原发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行医罪。案发后,死亡患者的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来,经过法院主持调解,两人与患者家属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

虽说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不能直接决定医疗服务质量,但起码给服务设立了一道门槛,也是对从业者的一种保护。让我们假设一下,如果这夫妻俩人有医生执业许可证,有在古镇街道开办卫生室的执业许可证,事情的发展会不会有所不同?

如果他们正确判断,转诊这名患者,让他及时接受相应的治疗,那是最好的结局;又或者他们实在经验不足,导致患者出现同样的结果,但这时他们的境遇会大不相同,他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一种医疗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毕竟,医学是个探索性的学科,人又有个体差异,对执业医生的保护也是有必要的。

但这个世界没有如果,只有结果。遵守规则的意识,能不能减少一些恶果?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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