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脑死亡是否算死亡,看工伤认定待遇问题
对于死亡,我国并无出台相关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死亡标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司法解释,故脑死亡应当属于“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死亡”。
上班期间死亡,劳动部门不认定为工伤
年10月7日,何某到一铁矿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年3月20日晚,何某在铁矿加班时突然发病被该公医院治疗。
年3月23日,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记载:何某被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于-3-21-08:38出现呼吸停止,血氧为0%,深昏迷,对刺激无反应,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此时予呼吸机机控呼吸处理。于-3-22-08:38自主呼吸无恢复,深昏迷,对刺激无反应,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临床诊断为脑死亡。”
年3月23日,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记载:-3-23-11:13宣布死亡……
年4月18日,铁矿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旗人社局”申请对何某进行工伤认定。当日,“旗人社局”受理该申请。
年5月5日,“旗人社局”认为何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何家人不服,申请复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旗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年8月4日,何家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旗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旗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属工伤,原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何某在年3月20日19时15分加班时突发疾病被送入医院抢救,经诊断为:1、脑干出血;2、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3、双肺感染。年3月22日8时38分何庆华被诊断为脑死亡。
脑死亡是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对于死亡的概念,我国并无出台相关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死亡标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故“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按照脑死亡的标准予以解释。
何某从入院抢救至被诊断为脑死亡时间在“四十八小时”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因此,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法医观点:脑死亡应做死亡时间认定
本案裁判的关键要旨在于工伤认定中的死医院宣告死亡的时间还是脑死亡的时间。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其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无可逆转的瘫痪时,全部集体功能的丧失也就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在临床上,机械通气(即气管插管、上呼吸机)可以使脑死亡患者继续维持呼吸和心跳,这两个传统的生命特征会让人以为患者还活着,但实际上,脑死亡患者的呼吸,只是连上呼吸机后所产生的一种机械性的被动呼吸动作,而不是自主行为,而且由于脑死亡患者的生命“中枢司令部”已经完全罢工,即使有各种医疗器械的保驾护航,通常也不能维持多久的心跳,所以说脑死亡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即使给予再多医疗救治,患者也不会恢复。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进行脑死亡立法,目前以直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有芬兰、美国、德国、罗马利亚和印度等10多个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但并未明确宣告死亡标准到底是采用脑死亡标准还是宣告死亡,目前我国关于死亡的标准并未统一,但临床上大多宣告死亡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引的前提下,采用宣告死亡的综合标准,必定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死亡工伤认定时,应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将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中的死亡标准,不仅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对依法行政,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也意义重大。
白癫疯医院北京白癜风治疗的专科医院- 上一篇文章: 301医院张永刚主任突发疾病去世医生们
- 下一篇文章: 育儿知识打屁股或影响孩子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