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目前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标准繁多,尚未统一。US-欧洲专家组于年提出的修订的欧洲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即US-欧洲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该标准对口干、眼干的主客观表现以及继发性SS的诊断条件的限定更清晰、客观。同时,还列出了除外干燥综合征诊断的条件(见表)。与及年的欧洲分类标准相比,年发表的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均有提高。该专家组通过分类统计图对76例原发性SS,4例其它结缔组织病及63例正常人资料的验证,发现该标准在原发性SS的敏感性为96.1%,特异性为94.2%。
表US-欧洲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年)
I、眼部症状:以下3项中≥1项
1.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有反复的砂子进眼或砂磨感觉
3.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
II、口腔症状:以下3项中≥1项
1.每日感到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
3.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III、眼部体征:下述检查≥1项阳性
1.Schirmer’s试验(+)(≤5mm/5min,不采用角膜麻醉);
2.角膜染色(+)(≥4分,vanBijsterveld计分法)
IV、组织学检查:下唇腺病理示淋巴细胞灶≥1(50个淋巴细胞/4mm2)。
V、唾液腺受损:下述检查≥1项阳性;
1.唾液流率(+)(≤15ml/15min,不刺激法);
2.腮腺造影(+)
3.唾液腺同位素检查(+)。
VI、自身抗体:抗SSA或抗SSB(+)或二者均(+)(双扩散法)
(AnnRheumDis,61:-)
判定标准
1.原发性SS: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下述2条则可诊断。
a.符合6项(I-VI)中4项或4项以上,但必须含有条目IV(组织学检查)或条目VI(自身抗体);
b.客观标准4项(III、IV、V、VI)中任3项阳性。
2.继发性SS: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结缔组织病,符合表中I和II中任1项,同时符合III、IV、V项中任2项)。
3.必须除外:颈头面部放疗史,丙肝病毒感染,AIDS,淋巴瘤,结节病,GVH病及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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