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包头一男子赴宴饮酒后身亡,同行友
时间:2021-8-23来源:疾病危害 作者:佚名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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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李某应朋友陈某、孙某的邀请赴宴,期间3人共饮用6瓶啤酒。饭后,孙某回家,李某与陈某到事先订好的宾馆休息。凌晨时分,李某在卫生间摔倒之后抽搐,陈某、孙某拨打急医院,并垫付急救医疗费。但李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Ⅲ级。李某的父母以陈某、孙某作为共同饮酒者,未尽到酒后合理照顾看管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且二被告作为李某的好友知道李某患有高血压病,还共同饮酒,造成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昆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李某的死亡与共同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二被告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以及事后救助过程中存在过错,故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李某生前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饮酒导致的相应后果有所预见,自担其责。共同进餐饮酒系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共同进餐、饮酒的人员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昆区法院,包头中院
编辑:夏雨审核: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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