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热心老汉自告奋勇爬阳台帮邻居喊门坠

时间:2018-2-23来源:疾病病因 作者:佚名 点击:

沭阳一位老汉老汉在主动爬楼翻窗帮助邻居喊门时,不慎从四楼阳台坠落三楼阳台受伤致亡。事发后,卢某亲属到法院诉讼维权,认为帮忙喊门的行为属义务帮工,要求被帮者赔偿原告损失近30万元。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卢某翻窗喊门行为系出于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不属于义务帮工,判决被告酌情补偿原告元。

事件回放——

翻窗帮助邻居喊门,不幸坠楼身亡

去年4月12日上午,家住某居民小区四楼的苗某下夜班回家后锁门睡觉,其妻子朱某见丈夫回来,便没带钥匙到楼下串门聊天。

中午,朱某回家喊门,她接连喊了几声,里面一直没有回应。朱某担心丈夫发生不测,便不住地敲门喊门。声音惊动了对门邻居卢某,60多岁的卢某已退休多年,是个古道热肠之人,也从家中出来帮忙喊门。

见里面仍没有动静,卢某便自告奋勇地到四楼、五楼中间的通风窗前,翻窗通过通风窗到达四楼大平台,然后通过四楼大平台到朱某家阳台喊苗某开门。苗某被喊醒后开门,朱某回到了家中。

不料,过了不久,卢某跌落于三楼平台。卢某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创伤性休克、重度颅脑外伤、原发性脑干损伤、脑干梗死、脑干出血、右侧小脑半球梗死、脑搓裂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脑肿胀、颅底骨折等。去年4月18日,经其亲属要求出院,住院医嘱载明:××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卢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6元。

出院当天凌晨5时,卢某死亡。

争论焦点——

到底是义务帮工,还是助人为乐?

卢某发生不幸后,卢某上至90多岁的老母,下至妻子和3个儿女都十分悲痛,将朱某、苗某夫妇俩告上法庭。五原告诉称:原告亲属卢某义务为被告提供帮助,为被告利益导致死亡,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元。

苗某、朱某夫妇辩称:卢某在喊苗某开门未有回应的情况下热心帮忙,翻窗进入四楼平台喊苗某开门。卢某在朱某明确拒绝其帮忙的情况下仍坚持提供帮助行为,双方不存在义务帮工事实。

卢某爬窗喊门行为,到底是义务帮工,还是助人为乐?顿时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卢某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如果存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卢某坠落与帮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沭阳法院于当年12月11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根据勘验内容显示:原、被告家住四楼,系门对门邻居,从四五楼楼梯中间的通风窗到下面的小平台距离约0.8米,从小平台到达四楼大平台约1.68米,四楼大平台长约5.75米、宽约3.20米;四楼大平台左侧(以站在大平台上面向通风窗的方位为参照)紧邻被告朱某家卧室阳台,四楼大平台右侧距离原告家卧室阳台约2.77米,中间为原告家厨房窗户外防盗窗,该防盗窗嵌于墙体内,下面悬空,紧挨防盗窗下方有煤气管道从墙体外经过,贯通原告家卧室阳台及被告家卧室阳台。

根据现场勘验,卢某跌落于原告家厨房及卧室阳台下面的三楼平台处(三楼平台距离原告家卧室阳台约2.5米)。原告亲属主张,卢某系从四楼大平台沿着厨房防盗网外的煤气管道欲达到其家卧室阳台的过程中坠落;被告认为,卢某系沿着煤气管道到达其家卧室阳台后不小心从边缘处坠落。原、被告双方对于勘验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

法院判决——

喊门不属义务帮工,受助者应给予相应补偿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自愿性、自主性、临时性、无偿性和劳务性等法律特点。本案中,卢某帮忙喊门的行为具备自愿性、无偿性、临时性的特点,但仅是普通的邻里帮忙行为。

本案中,卢某帮忙为被告喊门,被告并未提供任何工具和工作环境、条件,完全由卢某根据自身条件完成,不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另外,卢某也是出于邻里互助的感情情分考虑而自愿为被告帮忙喊门,劳务性不明显。据此,原告卢某亲属主张卢某帮忙喊门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法庭不予支持。

鉴于卢某帮被告朱某喊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系基于被告朱某的担心,为了避免被告苗某在屋内睡觉发生不测,可以认定系为了避免被告苗某利益受损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根据卢某帮忙喊门的具体情节,法庭认定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卢某在该过程中坠亡,卢某亲属要求被告作为受益人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庭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的各项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负担、经济来源,法庭酌情确定,并作出判决,被告苗某、朱某一次性补偿原告元。

法官提醒——

助人为乐应提倡,保证安全更应当

该案的主审法官周妮在此提醒说,本案中,原告亲属卢某出于担心被告苗某的人身安全考虑,主动帮被告朱某喊被告苗某起床开门的行为系出于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属于助人为乐的优良品德,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

但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个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要受到严重威胁。

卢某在帮忙喊门过程中,采用翻窗到达室外露天阳台的做法,具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并非系为了达到喊门目的最为有效、便捷、安全的方法,反而致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并最终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卢某对此存在较大过错。而朱某在明知卢某采取该危险方式帮忙喊门的过程中,没有及时有效的阻止,亦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周妮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可以采取让开锁公司帮忙开锁、打或寻求帮助等较为安全稳妥的方式。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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