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酒后身亡,法院判同喝好友无责
时间:2021-8-9来源:疾病病因 作者:佚名 点击:次
近日,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李某应朋友陈某的邀请,与孙某三人一行于年9月4日晚上吃烧烤,期间三人共饮用6瓶啤酒。饭后,孙某回家,李某与陈某到事先订好的宾馆休息。凌晨时分,李某在卫生间摔倒之后抽搐,陈某叫来孙某,拨打急救电话后通知李某的姐夫。医院,陈某及孙某垫付急救医疗费,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Ⅲ级,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李某的父母以陈某、孙某作为共同饮酒者,未尽到酒后合理照顾看管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且二被告作为李某的好友知道李某患有高血压病,还共同饮酒,造成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李某的死亡与共同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二被告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以及事后救助过程中存在过错,故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李某生前本身患有高血压病,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的情况下,应当对饮酒导致的相应后果有所预见,自担其责。共同进餐饮酒系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共同进餐、饮酒的人员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者:田丽珍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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