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时评工伤认定的边界宜更明晰人民资讯

时间:2025/7/21来源:疾病表现 作者:佚名 点击:

◆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无论法院、检察院,还是人社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面对千差万别的工伤事故,当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时,正确的做法宜是,全面把握立法精神,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文|李松

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梁某某出差返回途中陷入昏迷,抢救10天后死亡,法院终审认定不构成工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该县人社局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案例。

此案例受到舆论的普遍赞誉。舆论认为,它突破了“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的思维定式,依据法理和情理拓展了工伤认定“死亡时间”的维度,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换言之,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能视为工伤。

按此法律条文,不予认定梁某某工伤的理由成立。然而,全面分析、评估梁某某发病及死亡的时间点、病情进展、治疗措施等因素,就会发现认定工伤的理由更加充足有力。

检察机关经查阅审判卷宗、病历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该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随后,该县人社局履行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梁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数据显示,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申诉案件余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占比超过80%。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现实中,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法律规范原则性与工伤事故多样性的矛盾日益凸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大;劳动者一方诉讼能力弱,在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于年4月27日发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2月8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自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已有十年。

现在用工和工伤情况较十年前要复杂得多。在工伤案件中,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引发的争议最为普遍。比如工伤认定中的死亡时间标准到底是采用临床死亡时间还是脑死亡的时间?不考虑“关联”地把工伤死亡认定时间限为48小时内是否合理?

客观而言,对工伤死亡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标准,以避免认定过于宽泛草率,也是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支付,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因此对认定条件作出一定限定,有其科学性和必要性。

但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无论法院、检察院,还是人社部门,在履职过程中,面对千差万别的工伤事故,当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时,正确的做法宜是,全面把握立法精神,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就工伤认定的死亡时间而言,可执行“弹性关联”或“弹性延展”原则,即对劳动者在相关办公场所或办公关系中发病,经过高强度抢救治疗周期或持续生命支持后死亡,虽死亡时间距离发病时间超过了48小时,但仍应定性为“视同工伤”。这有利于破除救与不救的伦理困惑,让工伤认定的范围覆盖到更多实质工伤情形。

不仅于此,当前工伤死亡认定还有不少争议之处。比如居家办公工伤认定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等等。

近些年,多起劳动者在家或其他非传统办公场所涉工死亡的情形也被认定为工伤,对有关工伤认定的岗位、场所等要素的定性出现新的趋势,彰显了工伤认定的法治进步。LW

本文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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