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猝死,公司只需要付20其实法官
合肥一男子胡某在年进了一家包装公司做操作工。
结果在去年10月,他在夜班回家的路上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最后因为脑干出血、心脏停博猝死。
但是胡某平时回家很晚,几乎是每天加班,所以家属就对胡某最近的工作时间做了统计。在胡某多次表示,“干不动了”“我要休息”的情况下,公司仍旧安排他加班。
他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小时,最短2.25小时。即便是在猝死前半个月,就已经完成了.7小时的工时。咱们算一下平均数,就按照15天来算吧,胡某平均每天工作达到了惊人的12.58小时,即平均每天加班4.58小时。没有单双休,只有工作。
所以胡某家属认定胡某的猝死和公司的压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庭见!胡某把公司告到了法庭。最终法庭只判了赔偿20%的费用。
有许多人觉得赔偿少了。但是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法官真的尽力了。
首先,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各位:该案例不算工伤。
有一个叫《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就对工伤定了性。
法律所规定的工伤,是有明显的前提条件:要么是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或事故伤害的或突发疾病的,要么是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要么是职业病,要么是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
胡某猝死时已经回到家中了,所以无法判断为工伤。
但是确实胡某在猝死之前存在高强度加班,所以也无法排除胡某的猝死和公司没有直接关系。
这样一来,法院也只好做出了这样的裁决。
我认为该案例有几点事情值得注意。
首先,对于猝死的原因仅从医学诊断无法追溯到真实原因。
我们对火灾的掌控,已经可以从废墟和灰烬中追溯到火源,哪怕是细小的烟头,也可以发现它的踪迹;我们对一连串复杂的事故,也可以排查出直接原因;我们对诸如此类灾害意外的分析技术已经炉火纯青。但是一旦涉及药学医学,就很难探本溯源。一是因为医疗技术仅能鉴定到直接死亡原因,比如飞镖砸死,子弹射死,心脏麻痹,但是判断是被哪个飞镖砸死,哪把枪射死,心脏麻痹时遇到了什么没法界定,特别是在慢性疾病、积劳成疾判断疾病形成原因就更加复杂。二是国家对于职业病类别还需要进一步细分,随着科技发展,生活压力的增大,疾病的细分也多种多样。
其次,我们对于用人单位高强度压榨劳动力的惩戒力度仍然不高。
劳动者在如今选择空间日益减少。现在的高薪是以后的医药费,更何况很多人没有高薪。在强压之下,劳动者往往只能选择辞职,能够自由选择光荣退场的人,在社会上只能是少数,为了生存,劳动者便以“自愿”的形式走向压榨。
劳动者在经历,享受“福报”,走向大小周,拥抱高额加班奖金的同时,多去想想,能不能挺过34岁职业淘汰期,能不能熬过45岁身体淘汰期。工作固然好,但生命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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