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员上班时口吐白沫自发性脑出血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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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某某,男,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年出生,甘某某之妻。
被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甘某某因本案损失医疗费.52元、误工费.15元、护理费元、交通费.6元、住宿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后期护理费(20年)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康复费用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后续医疗费/交通费/房租租金/复印费.74元,以上均要求赢时胜公司赔偿50%,另要求赢时胜公司赔偿鉴定费元,共计.01元。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年5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甘某某工作岗位是开发工程师,劳动期限至年5月14日。
劳动合同约定,每日8小时定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加班例外。甘某某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的,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年10月24日,甘某某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为9点至18点。当日9时40分许,甘某某在进行代码开发工作时突然从椅子上滑到地上,口吐白沫,不能说话不能行动,后被送医治疗,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脑内血肿。
年3月17日,甘某某病情未被认定为工伤。
年4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赢时胜公司向甘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元。
年11月9日,甘某某被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甘某某因本案长期接受治疗,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并且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甘某某给赢时胜公司工作期间应其要求长期加班,一直处于超强度的加班工作状态。安排甘某某每天工作12、13个小时,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日/月最长工作时间,导致甘某某积劳成疾,属于发病的主要原因。
赢时胜公司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当然甘某某也具有一定过错,故主张赢时胜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甘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赢时胜公司辩称:
认可事发时甘某某在我方工作,我方有自己的财产,认可由我方来承担相关责任。
甘某某在我方工作期间确实有加班,但没有证据证明加班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我方没有强制甘某某加班,甘某某未拒绝加班,其自己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我方第一时间安排就医、陪护,家属到达后安排了住宿,为继续治疗提供了帮助。
我方垫付了医疗费00元,并在公司募集资金.1元,解除合同时也支付了元补偿金。
对于具体诉讼请求,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不予认可;护理费标准也过高,公司在住院期间也承担了护理、住院伙食费用的支付;残疾赔偿指数我方认为应该是71%;定残后的护理费也没有鉴定意见证明护理期限,之前请的护工,每天不应超过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标准也过高。
综上,不认可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年5月15日,甘某某与赢时胜公司总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担任开发工程师,工作期限至年5月14日。劳动合同约定,甘某某工作时间由赢时胜公司方安排,每日8小时定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加班例外。
甘某某加班需经过公司的审批同意。
公司保证甘某某每周休息两日,甘某某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的,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年10月24日,甘某某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为9点至18点。当日9时40分许,甘某某在进行代码开发工作时突然从椅子上滑到地上,口吐白沫,不能说话不能行动,后于当日被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年11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脑内血肿。
年11月7日,甘医院继续住院接受治疗,年1月14日出院,实际住院68天,出院诊断为自发性脑出血恢复期等,建议出院后继续各项康复治疗。
年3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不认定甘某某病情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年4月20日,甘医院继续住院接受治疗,年7月17日出院,实际住院88天,出院诊断为脑出血恢复期、脑内血肿清除术后等,继续长期服用活血通络药物,加强右侧肢体功能锻炼,不适随诊。
年11月9日,甘某某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12月,甘某某方委托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对甘某某身体进行鉴定。
年1月7日得到鉴定结论为甘某某脑出血致右侧肢体偏瘫,符合四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甘某某符合部分护理依赖。甘某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元。
赢时胜公司对该份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在法院审理期间,申请重新对甘某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年10月20日得到鉴定意见,与甘某某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一致,并进一步明确甘某某的累计致残率为75%。甘某某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可,赢时胜公司不认可75%的累计致残率,无其它意见。
甘某某认为,赢时胜公司安排其长期超强度加班,是导致甘某某发病的原因。
为此甘某某提供了自己的考勤记录截屏,显示甘某某在年7月加班28次96.5小时、年8月加班25次小时、年9月加班23次小时、年10月(发病前)加班17次小时。
另有甘某某上下班的打卡时间,显示甘某某在年10月发病前超过半个月的连续加班,周末无休,动辄工作到次日凌晨,发病前三天的打卡时间均为早上8时许至次日0时许。
赢时胜公司称甘某某的考勤记录在赢时胜公司系统里已经找不到,真实性无法核实,但对于加班时间的统计还是基本符合。
赢时胜公司认为无法证明加班与发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班只是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并不是强制的,员工是有请假的权利的,加班时长会体现在加班费里。
甘某某提供了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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