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命还是保工伤工伤认定应跨过4

时间:2024/8/31来源:疾病表现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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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长时间加班之后,安徽定远县一家银行职员曹军突然昏倒,后被确诊为脑干出血,苦撑7天后宣告不治。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曹军遗孀李女士又接到另外一个坏消息: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丈夫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来源于《广州日报》)

工伤认定应跨过“48小时”坎儿

如何理解?比如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工作时间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后休息时段等概念相区分,它是从法律制度层面上讲,而不是从实际行为效果层面上讲。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张三的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朝九晚五。所以周一到周五属于张三的“工作时间”范畴的。但如果有一次,周一到周五期间的某一日张三上班时间聊天耍牌打游戏不干活或者甚至没有上班而旷工了,那对于张三而言,该日仍然属于工作时间。

同样,只要在法律及单位制度上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不管职工是在做什么,都不能否认这一日属于该职工的工作时间范畴。举个极端的例子,哪怕职工在工作时间休息睡大觉,工作时间依然属于工作时间而不是休息时间。这就是工作时间的概念,它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层面的概念,通俗地讲法律制度为职工从事工作安排的时间,而并非指工作过程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所以与工作具体行为本身无关。

同时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举例说明,某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晕倒,经过30个小医院,在医院昏迷36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此案“48小时之内”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此案是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

但是天命难违,有时候我往往最恐惧的是对未来的不确定。

48小时竟然成了工伤认定的一个条件,这不得不让人感到荒唐。难道48小时死亡是工伤?

48小时零一分死亡就不是?48小时成为工伤不可逾越的鸿沟,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可能一些单位为了使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而对职工进行无效抢救,拖延过48小时。或许更有家庭,为了得到工伤认定,不得不放弃积极抢救……

在新闻中,我们注意到曹军遗孀李女士就曾这样的抉择过。“除非有奇迹出现”——医生的话让李女士陷入痛苦抉择,她最终还是选择继续治疗,“不能认定工伤,就因为他多撑了5天?”

当然,我们也知道有关部门这么规定的初衷,那就是不能扩大工伤认定范围,被一些人恶意使用,从而违背了工伤补偿的本意。但是,即使这样,单纯以48小时认定工伤也是不合理的。其实,为了保护真正需要保护的人,同时避免被一些人恶意使用,我们完全可以出台配套制度,予以规范。

如规定,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一些看上去没有希望的病通过现代技术的抢救,也可以延长生命。如果对这样的抢救,没有48小时限制,可能会更人道。

另外,工伤认定应该没有时间的概念。《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虽然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把疾病也纳入工伤,应当说是突破和超前。我们有关部门应该体会这样的精神,当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和工作有关,如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引起的,那么无论抢救时间有多长,都应认定工伤。当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难以认定和工作有关时,可以以死亡时间来认定是否是工伤。

不同的人在同样的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由于患者不同的交通条件、医院、不同水平的医生、不同的天气或者不同的体质情况等等,都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救治效果,以简单的时间长短来作为认定标准,显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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